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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执268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梁某1申请梁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1,梁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268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梁某1,女,1985年6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城县。被执行人梁某2,男,1983年4月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城县。申请执行人梁某1与被执行人梁某2的抚养费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1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梁某2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某1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梁某2支付抚养费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梁某2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某2在中国工商银行柳州xx路支行账号内存款2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丘岳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