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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邓红莉、丁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邓红莉,丁广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88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代表人: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红莉,女。被告:丁广军,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邓红莉、丁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484元,减半收取计4242元,由被告邓红莉、丁广军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已预交,被告邓红莉、丁广军已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 馨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