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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9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国成与陈树彬、陈志强、陈剑辉、从化市城郊街红旗村东合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017民终992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成,陈树彬,陈志强,陈剑辉,从化区城郊街红旗村东合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9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成,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城,广州市普法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树彬,住广州市从化区。被上诉人:陈志强,住广州市从化区。被上诉人:陈剑辉,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彬,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审第三人:从化区城郊街红旗村东合经济合作社,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陈永忠,职务社长。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的(2016)粤0184民初15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国成上诉称,(2009)从法民二初字已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互换事实,上诉人按法院要求返还互换所得土地,并起诉要求返还自己的土地。被上诉人对该地是否持证占有,都不影响其基于互换关系返还。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的诉讼前提是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均未能证明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归属,(2009)从法民二初字第507号亦未对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该争议的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本案应遵循行政处理的前置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