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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执2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德全与被执行人王自宽、贺淑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全,王自宽,贺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2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德全,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王自宽,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贺淑娟,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德全与被执行人王自宽、贺淑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德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殷民初字第464号、(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8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自宽、贺淑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自宽、贺淑娟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