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4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潘火忆千客川菜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市鄞州潘火忆千客川菜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4596号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96013615M)。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39号27层。代表人:姜爱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焕承,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潘火忆千客川菜馆(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12MA28YTMJ8J)(经营者:梁宁)。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启明南路818号24号楼(1-33、2-24)。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潘火忆千客川菜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被告宁波市鄞州潘火忆千客川菜馆付清欠款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计528元,由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梦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利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