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杨行东、徐礼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行东,徐礼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赣0426民督6号申请人:杨行东,男,住德安县。被申请人:徐礼华,男,住德安县。申请人杨行东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2015年被申请人承建德安县彭山林场移民建镇工程期间,雇请申请人搭建木工模板。完工后经结算木工工资为16100元,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7日出具单据交申请人为凭。后被申请人分两次共支付给申请人8000元,下剩81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徐礼华支付下剩木工工资81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徐礼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行东人民币八千一百元。申请费一十六元六角七分由被申请人徐礼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月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清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