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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兴勇与杨登强、曹正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勇,杨登强,曹正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757号原告:黄兴勇,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杨登强,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曹正芝,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原告黄兴勇与被告杨登强、曹正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因原告黄兴勇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维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