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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花福庄与刘凤权买卖合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福庄,刘凤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1018号原告:花福庄被告:刘凤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花福庄诉被告刘凤权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花福庄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花福庄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福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