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1252号之十五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252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山德利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83.96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49463.0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福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