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6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部新城支行与谢建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部新城支行,谢建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1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部新城支行,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学城大道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58858092。负责人唐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勇,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毅,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建明,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部新城支行与被告谢建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部新城支行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西部新城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谢国忠审 判 员 周洪伦人民陪审员 冯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