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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执1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黄秋菊、曾庆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秋菊,曾庆贺,黄早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1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秋菊,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曾庆贺,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被执行人黄早春,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申请执行人黄秋菊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桂0802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曾庆贺、黄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6万元本金及利息,约定被执行人黄早春每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直至清偿为止。本案诉讼费4890元、执行申请费6800元由被执行人曾庆贺、黄早春承担。根据申请人申请暂停拍卖被执行人黄早春的房产,本院已书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7)桂0802执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46万元及利息、受理费4890元,申请执行费6800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7)桂0802执11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秀仁审判员  黄俊山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仕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