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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范永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永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1416号罪犯范永富,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玉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永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6日以(2008)台刑二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范永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永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五个表扬。罪犯范永富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永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永富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