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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金生与田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生,田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457号原告陈金生,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告田三林,男,1963年11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生与被告田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田三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生撤回对被告田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