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宋德志、王丽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德志,王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兴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冬,职工。被执行人宋德志,男,47岁。被执行人王丽凤,女,汉族,48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宋德志、王丽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宋德志已执行20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5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