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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28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林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闽0128执222号移送执行机关:平潭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云,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立案执行林云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林云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元,已上缴国库。经向本辖区各商业银行、车辆及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云在本辖区各商业银行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亦无车辆及其他房产登记信息。本院(2017)闽0128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林云罚金人民币8000元,现已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1600元。鉴于被执行人林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林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