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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5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信用社申请执行杨树、蒲凤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蒲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弥渡县。法定代表人郝荣华,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树,男,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弥渡县。被执行人蒲凤芹,女,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树之妻。关于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树、蒲凤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8日,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我院执行。申请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6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杨树存款15680元,现因杨树、蒲凤芹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