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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况小燕与赵天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小燕,赵天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342号原告:况小燕,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赵天渝,男1974年6月4日出���,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原告况小燕与被告赵天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况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天渝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况小燕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7月15日找我借款30000元整用于周转,并说10月1日之前归还。现被告拒不归还借款,不接电话、不回微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被告赵天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原系同事关系,2015年7月15日,被告赵天渝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遂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则以现金300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条上承诺,于2015年10月1日归还上述借款。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另查明,借条上所写况小艳系本案原告况小燕的曾用名。现还款期限已到,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调查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歌乐山派出所《证明》1份等证据在案为凭。这此证据经本院审查,其证明力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赵天渝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确认借条的真实性。被告赵天渝向原告况小燕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原、被告具有借款合同关系,该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已经届满,被告未清偿向原告所借30000元借款,原告请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示,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以支持。被告赵天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天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况小燕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天渝负担。此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槐青人民陪审员  包才根人民陪审员  李旭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朱 波书 记 员  阮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