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史孝忠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孝忠,中投嘉瑞(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史孝忠。被执行人中投嘉瑞(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史孝忠与被执行人中投嘉瑞(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2016)京0114民初1221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史孝忠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4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孝忠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慕寿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