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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5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春瑞与黄丰、郑阿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瑞,黄丰,郑阿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074号原告:李春瑞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南,天津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天津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丰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告:郑阿芳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上饶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52192-X),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东路22号1-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涵,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原告李春瑞与被告黄丰、郑阿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鲍树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