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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义春与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义春,马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105号原告:朱义春,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吉林省辉南县。委托代理人:宋深博,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进行调解。被告:马亮,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朱义春与被告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朱义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2000元,总计62000元。(立案后利息按2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利息2分,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向原告查证,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下落不明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因本案被告不明确,致使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义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0元,返还原告朱义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秀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建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