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执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程丰华与余永高、杨敬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丰华,余永高,杨敬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丰华,男,汉族,1962年10月23日出生,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余永高,男,汉族,1965年9月4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杨敬章,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102民初9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4日前偿还借款61万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7日自行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协议载明:双方自愿以位于黄州区路口镇花园村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黄冈国用(2011)第020000519号)及土地上附着物(即钢结构厂房)作价76万元(其中土地作价46万元、钢结构厂房作价30万元)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余永高、杨敬章名下的位于黄州区路口镇花园村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黄冈国用(2011)第020000519号)及土地上附着物(即钢结构厂房)作价76万元(其中土地作价46万元、钢结构厂房作价30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程丰华抵偿本案债务本息计76万元。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至财产承受人程丰华所有。申请执行人程丰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虹霞审判员 裴 展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六日书记员 杨再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