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行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戴宗武与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宗武,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青岛小港湾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03行初146号原告戴宗武,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陈鸿峻,山东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梅,山东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号。法定代表人袁涛,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梦媌,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青岛小港湾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长安路1号全幢。法定代表人纪家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东陈,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宗武诉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同意尽快恢复处理原告诉求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宗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麟人民陪审员 陈爱玲人民陪审员 于春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招立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