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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3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3243XX亮与富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亮,富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243号之二申请人:XX亮,男,198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申请人:富丹,女,1982年6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申请人XX亮与被申请人富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XX亮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XX亮负担。审判员  付云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韦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