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3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杜某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杜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刑初168号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许昌县。因犯盗窃罪,2002年4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2009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4月3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7月28日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2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禹州市。因盗窃,2008年5月29日被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因盗窃,2008年10月20日被许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0月2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被许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戴维,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7日以许县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杜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脱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杜某某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 静���民陪审员葛玉林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齐会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