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30号原告高某,男,41岁,1975年10月2日,汉族,现住四子王旗。被告张某,男,53岁,汉族,现住四子王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特木 其勒审判员 乌兰萨日娜陪审员 李 玉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师 晶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