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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3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玉兰与买玉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兰,买玉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3执978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兰,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申请执行人:买玉奇,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杨玉兰与买玉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买玉奇拘留十五日,经查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人身及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西明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柏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