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119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2017)陕0429执119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和解协议内容,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库浩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