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辅扬与被告祁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辅扬,祁生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095号原告:陈辅扬,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告:祁生秀,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原告陈辅扬与被告祁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6月17日,被告祁生秀向原告陈辅扬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7月1日之前还清,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故推诿至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应当准确且能够送达,当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应视为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祁生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故本院认定原告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辅扬的起诉。本案减半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陈辅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凤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俊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