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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秀山分公司与刘冲胡睿陶小华冉建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秀山分公司,胡睿,冉建超,陶小华,刘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秀山分公司,住所地:秀山县。被执行人:胡睿,女,苗族,1990年11月19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冉建超,男,土家族,1987年2月14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陶小华,女,土家族,1983年7月15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刘冲,男,汉族,1975年1月1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秀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冲,胡睿,陶小华,冉建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冉建超在中国邮政银行秀山支行账户为62179969000594xxxxx有存款��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从该账户中依法扣划91600元,并于2017年4月20日将该款支付给申请人。后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通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刘冲到庭,其向本院表示剩余部分欠款其会在2017年5月底偿还完毕,对此申请人表示同意。后经本院释明,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1执11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康审判员 陈 臣审判员 田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远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