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66尤玉林与宜兴市中正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玉林,宜兴市中正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66号原告:尤玉林,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靳丰瑞,陈斌,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中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西街。法定代表人:柯良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群新,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尤玉林与被告宜兴市中正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尤玉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玉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05元,由原告尤玉林负担。审 判 长 周姝人民陪审员 王娜人民陪审员 王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