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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66尤玉林与宜兴市中正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玉林,宜兴市中正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66号原告:尤玉林,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靳丰瑞,陈斌,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中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西街。法定代表人:柯良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群新,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尤玉林与被告宜兴市中正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尤玉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玉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05元,由原告尤玉林负担。审 判 长  周姝人民陪审员  王娜人民陪审员  王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