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军,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四川省营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5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四川省营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法定代表人:郭翔,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建军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四川省营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6)川1322民初332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2016)川1322民初332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欠款25546.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被执行人四川省营山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四川省营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的银行存款扣划25546.69元至营山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 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若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