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3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雷建清、建德市钱杭工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建清,建德市钱杭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8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建清,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建德市钱杭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仇村村。法定代表人胡樟卫,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雷建清与被执行人建德市钱杭工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47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资人民币60388元。本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2、2016年12月13日、2017年4月5日、5月19日三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以下财产:位于建德市仇村村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车牌号为浙A×××××号的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AES1**号的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7409元。3、2017年1月1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胡樟卫,现去向不明。4、2017年1月19日,本院就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反馈,并与其制作了本案的执行方案。上述财产依法处置情况:2016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建德市仇村村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因村集体组织不同意本院对该房屋所占土地进行处置,故本院无法对上述房地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2016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2017年1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该两车现均下落不明;2016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409元,并于2017年1月16日、2017年1月17日依法进行了划拨;2017年1月17日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在他案中的执行款人民币122355元;2017年1月9日、1月11日、5月12日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的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资产处置款人民币70309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922854元,扣除看守人员工资人民币7600元,余款人民币915254元经全体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受偿人民币44315.67元。5、根据执行方案,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2017年5月19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采取上述相关执行措施后,于2017年5月19日通过执行笔录形式将本案所有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慧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时间:2017年5月22日地点:建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合议庭成员:鲁军卢慧玲毛晓霏书记员:周慧———————————————————————————审判长鲁军:下面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雷建清与被执行人建德市钱杭工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进行评议。先由我介绍本案案情。申请执行人雷建清与被执行人建德市钱杭工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47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资人民币60388元。本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2、2016年12月13日、2017年4月5日、5月19日三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以下财产:位于建德市仇村村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车牌号为浙A×××××号的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AES1**号的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7409元。3、2017年1月1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胡樟卫,现去向不明。4、2017年1月19日,本院就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反馈,并与其制作了本案的执行方案。上述财产依法处置情况:2016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建德市仇村村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因村集体组织不同意本院对该房屋所占土地进行处置,故本院无法对上述房地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2016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2017年1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小型汽车一辆,该两车现均下落不明;2016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409元,并于2017年1月16日、2017年1月17日依法进行了划拨;2017年1月17日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在他案中的执行款人民币122355元;2017年1月9日、1月11日、5月12日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的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资产处置款人民币70309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922854元,扣除看守人员工资人民币7600元,余款人民币915254元经全体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受偿人民币44315.67元。5、根据执行方案,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2017年5月19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采取上述相关执行措施后,于2017年5月19日通过执行笔录形式将本案所有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陪审员卢慧玲:我同意审判长的意见。人民陪审员毛晓霏:我同意审判长的意见。下面合议庭统一意见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评议结束。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周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