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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5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何秀芬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秀芬,王自荣,蔡琳菁,蔡琳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005号申请执行人何秀芬,女,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王自荣,女,194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蔡琳菁,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中石化北京燕山分公司退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蔡琳森,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干警,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何秀芬与被执行人王自荣、蔡琳菁、蔡琳森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51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自荣、蔡琳菁、蔡琳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房山区永安西里3号楼3单元401室房屋所有权由蔡欣荣转移登记至何秀芬(身份证号:×××)名下。二、申请执行人何秀芬(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志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