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王林诉杨学文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杨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6号申请执行人:王林。被执行人:杨学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王林申请执行杨学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偿还欠款50000元,本院执行了案款3292元和执行费50元,剩余401708元本金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