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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5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黄石昂泰机电有限公司与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昂泰机电有限公司,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120号原告黄石昂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铁山区铜鼓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方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冬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花艳路28号。法定代表人程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昂泰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昂泰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昂泰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昂泰机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1元,由原告黄石昂泰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 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