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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阳支行、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阳支行,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傅刚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保135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阳支行被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傅刚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阳支行与被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傅刚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46305902.27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阳支行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根据(2017)川01民初85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贡井区、大安区的房屋所有权。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被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征收人),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XXXX平方米,补偿价款XXXX,予以冻结。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迟文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