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行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杜志朝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朝,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初81号原告杜志朝,男,194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69号。法定代表人林涛,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区长。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北京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缪瑞林,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志朝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征收行政补偿、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杜志朝以与征收单位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志朝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志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志朝负担。审判长 路 兴审判员 黄 飞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和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