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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1行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德与靖远县公安局糜滩派出所、靖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靖远县公安局糜滩派出所,靖远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01行初221号原告张德,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被告靖远县公安局糜滩派出所,住所地:甘肃省靖远县糜滩乡官路村。法定代表人刘昱,该所所长。被告靖远县公安局,住所地:甘肃省靖远县乌兰镇人民巷5号。法定代表人尚立军,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诉被告靖远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德自愿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汤玉生代理审判员  岳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瑾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