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行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德与靖远县公安局糜滩派出所、靖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靖远县公安局糜滩派出所,靖远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01行初221号原告张德,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被告靖远县公安局糜滩派出所,住所地:甘肃省靖远县糜滩乡官路村。法定代表人刘昱,该所所长。被告靖远县公安局,住所地:甘肃省靖远县乌兰镇人民巷5号。法定代表人尚立军,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诉被告靖远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德自愿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汤玉生代理审判员 岳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瑾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