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师伟伟与王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伟伟,王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557号原告:师伟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冰,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智,男,汉族。原告师伟伟与被告王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师伟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师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师伟伟负担。审 判 长 刘卫涛人民陪审员 陶 霞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