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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师伟伟与王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伟伟,王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557号原告:师伟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冰,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智,男,汉族。原告师伟伟与被告王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师伟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师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师伟伟负担。审 判 长  刘卫涛人民陪审员  陶 霞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