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守顺与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张有来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顺,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张有来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590号原告:张守顺,男,195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热河路57号。法定代表人:石广超,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华,被告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晶,被告单位职工。被告:张有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顺与被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被告张有来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