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02执8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2执8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