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叶德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叶德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927号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D区20幢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65067605D。法定代表人:方与龙,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丁宝,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丽华,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德清,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被告叶德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因与被告叶德清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双方基于自行协商和解为由而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奕 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琳(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