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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韦亚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韦亚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8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011608。负责人:罗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凤琴,中豪律师集团(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卿,中豪律师集团(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亚州,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被告韦亚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交纳2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缙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