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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孙丽静与张元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静,张元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477号原告:孙丽静,女,1988年4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张元志,男,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孙丽静与张元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孙丽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丽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丽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丽静负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承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