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孙丽静与张元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静,张元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477号原告:孙丽静,女,1988年4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张元志,男,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孙丽静与张元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孙丽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丽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丽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丽静负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承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