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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榆林市广泽汽贸有限公司与郝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某汽贸有限公司,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郝某,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58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郝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垫付款人民币9221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执行费131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郝某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558**金杯牌小型汽车一辆,因处置财产时间较长,暂时无法处置变现,待财产处置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4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拓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