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宝生、高秀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宝生,高秀平,林细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周宝生,男,汉族,1959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高秀平,男,汉族,1959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细朱,女,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宝生与被执行人高秀平、林细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保全被执行人高秀平在另案(2016)闽0128执2306号案件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2070000元。现被执行人周宝生与申请执行人高秀平、林细朱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宝生55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未到位款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收到550000元执行款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并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房产等予以解除查封、冻结,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闽128民初5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翁祖文审判员 林孟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