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龙寿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914号被执行人龙寿明,男,1988年9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花垣县。关于被执行人龙寿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612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寿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00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龙寿明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龙寿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龙寿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此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季剑锋代理审判员  傅 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