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终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战军、登封市告成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战军,登封市告成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1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战军,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张跃生,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伟,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告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登封市告成镇阳城大道。法定代表人:杨伟平,该镇镇厂。上诉人宋战军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告成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宋战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宋战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战军撤回上诉。原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松志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魏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