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双明���邱裕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明,邱裕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王双明,男,1961年4月9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邱裕德,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江山市区。王双明与邱裕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衢江商初字第00589号调解书已经于2013年03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双明于2017年0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邱裕德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双明借款本金336800元及调解书确定利息134868元。本���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邱裕德有多个系列案件在本院执行,标的较大,其名下房产已经于2013年拍卖,按分配方案支付王双明分配款57841元,除外无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双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邱裕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1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