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应慧强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应慧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941号罪犯应慧强,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大学文化,住浙江省绍兴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0)绍虞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应慧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现已实际执行六年八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和张鹏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警官谭某、高某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应慧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应慧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应慧强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应慧强提起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应慧强已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对其予以裁定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应慧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应慧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应慧强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应慧强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戴皖涢